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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
发表日期:2014-10-14   作者:   阅读: 27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3日
                                             “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
    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工作现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筑厅、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安徽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筑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8号)的重要支撑,是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和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安徽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城镇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和能力快速增长,城镇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年清运量742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1.6%,其中设市城市64.56%、县城9%。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镇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同时,部分处理设施建筑水平和运行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齐全,存在污染隐患,影响城镇环境和社会稳定。为此,要在“十一五”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把握国家高度重视、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建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提高设施处理能力,提升项目运营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和运营的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鼓励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2.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逐步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存量治理等工作,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3.因地制宜,科学引导。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
    4.城乡统筹,区域共享。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形式,逐步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成数个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城市,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合肥市达到50%。合肥、芜湖、淮南、马鞍山、淮北、安庆、铜陵、黄山和池州9个设市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
    ——建筑密闭、环境保护、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开展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简易堆放场所的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建立全省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筑。
    1.建筑任务。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力度,加快完善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优先支持目前尚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城市和县城,缩小不同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协调发展。设区市要依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宣传教育基地。“十一五”末,全省已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为12013吨/日。“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7020.73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能力9277.7吨/日、县城新增能力7743.03吨/日。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29033.73吨/日,基本形成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能力规模,其中设市城市处理能力18938.7吨/日、县城处理能力10095.03吨/日。
    2.建筑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筑和运营,要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标准、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境保护、省地节能、经济适用、便于管理的处理技术。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短缺和人口基数大的城市,要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将卫生填埋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采用健康处理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鼓励积极开展混凝土窑协同处理等技术的运用。有条件的地区,宜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二)完善收转运体系。
    1.建筑任务。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以城带乡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转运力度。城市建成区应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收集;重点镇应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收转运系统建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应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完善收转运网络。“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收转运能力2.69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1.97万吨/日、县城新增0.71万吨/日;规划新增运输能力2.46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新增1.8万吨/日、县城新增0.66万吨/日。
    2.建筑要求。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快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与升级改造。推广密闭化收运,淘汰敞开式收转运,减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转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现密闭化收转运。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路线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境保护的收转运新模式。
    (三)加大存量治理力度。
    1.建筑任务。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使其达到安全封场等标准规范要求。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要在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进行综合整治,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治理工作。对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的处理设施,要尽快新建或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填埋场污染物排放。对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对服役期满的填埋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封场。“十二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治理项目26个。其中,渗滤液升级改造项目16个,填埋气综合治理项目5个,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项目5个。
    2.建筑要求。现有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封场过程中,要对填埋气及时收集利用,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态修复。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治理,应结合不同类型堆放场的规模、设施状况、场址地形构造、周边环境条件、修复后用途等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处理方案,对堆体整形、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封场覆盖、地表水控制、渗滤液收集处理和其他附属工程等制定明确的治理方案。在垃圾填埋量大、具有开发价值、土地资源紧缺或具有焚烧设施的地区,可对填埋场内的垃圾实施分选利用。
    (四)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1.建筑任务。推动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和运输,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为原则,建筑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有机肥、饲料等,并加强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筑,建成合肥、芜湖、淮南、马鞍山、淮北、安庆、铜陵、黄山和池州9个设市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厂,力争达到600吨/日的处理能力。
    2.建筑要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和运输车辆,保证餐厨垃圾的单独收集与密闭运输,配套完善的餐厨垃圾收运系统,推广成熟稳定的资源化技术,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餐厨垃圾从产生到收运、处理全过程的申报登记制度,有效监管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产品的流向。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1.建筑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近期以干湿分离作为开展分类示范的优先选择,对家庭和单位等生活垃圾进行干湿分类。重点包括:(1)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和降低厨余垃圾含水率的设施。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收集桶、分类运输车辆等。(2)建筑与垃圾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对垃圾混合收集转运站进行升级和改造,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完善以社区废品回收站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筑和交易集散市场建筑。(3)建筑与分类垃圾相适应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建筑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集散中心。“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建筑,全省建成数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并在示范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2.建筑要求。开展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立一体化分类体系,配套完善的运输和处理系统,根据垃圾种类设置相应的收转运处理系统。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稳步推进废旧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重点推进家庭垃圾干湿分类,鼓励居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别放置并单独投放,逐步建立厨余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筑。
    1.建筑任务。充分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雷火电竞app官方下载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2015年底前,焚烧处理设施的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50%以上。
    2.建筑要求。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实施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营状况、卫生填埋场填埋作业等的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以及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排放的监测。
    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筑总投资约76.477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46.107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17.7亿元),占60.34%;收转运设施建筑投资16.06亿元,占20.97%;存量整治工程投资5.71亿元,占7.46%;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3亿元,占3.92%;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5亿元,占6.53%;监管体系建筑投资0.6亿元,占0.78%。
    (二)资金筹措。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筑任务。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同时根据国家规划任务和建筑重点,积极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采用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建筑,加大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规模;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逐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断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光能的价格政策。健全激励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经费保障,在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偿,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各地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筑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筑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建筑用地。禁止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筑和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快信用体系建筑,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查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筑和运营的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提高技术能力。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综合整治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围绕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及运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队伍建筑和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五、规划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筑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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